<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色彩风格

        秭归:偷点瓜不算事?这样做也构成盗窃罪

        【字号:      时间:2022-09-13      

        本网讯(通讯员 颜祺嫔)西瓜是炎炎夏日的解暑神器,然而,近日,以贩卖瓜果为生的小贩胡某某却因为西瓜上了火。原来,胡某某发现,连续几天货车上的瓜果数量都与前晚收摊时对不上账,疑似被盗,无奈之下选择了报警。派出所接警后,通过审查和调取现场监控,立即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

        案情简介

        三更半夜,正是人们熟睡的时候,睡不着的王某某却在大街上“闲逛”起来。当他步行至某小区入口时,发现路边停放的卖瓜果的货车仅盖着一张油布,确定四下无人,遂悄悄从缝隙处拿了2个西瓜抱回了家。尝到甜头后的王某某,在接连几天的凌晨都步行到这辆货车旁“取”瓜果,自以为会神不知鬼不觉,殊不知这一切全都暴露在监控之下。

        6月10日,县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盗窃一案移送至秭归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我是一时糊涂,贪图小便宜,以为偷几个瓜不算什么事,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现在真是后悔莫及,希望检察官能够给我一个重新改过的机会。”王某某后悔不迭。当检察官依法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听取其意见时,被害人惊讶地表示:“我只是想着报警后能够找到人,赔偿我的损失,因为几个西瓜一共也没多少钱,我没想过王某某竟然构成了盗窃罪,案子还被送到了检察机关。现在人也找到了,钱也赔给我了,希望检察机关能够给王某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考虑到案发后,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秭归县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官答疑

        为何在未确定盗窃数额的情况下也能构成盗窃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本案中所盗窃的瓜果价值无法鉴定,但王某某在短期内多次盗窃他人瓜果已经构成“多次盗窃”,符合盗窃的认定标准。

        为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系主动投案自首,案发后积极退赔损失,自愿认罪认罚且罪轻没有社会危险性,有可靠的保证人。王某某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逮捕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某。

        检察官温馨提示,不管盗窃的东西价值几何,只要伸手,就会触碰法律,切莫因一时贪念,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