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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检察监督:上诉三年的农村出嫁女拿到了征地补偿费

        【字号:      时间:2021-01-08      

          盼了三年,我的征地补偿费终于有望了!”拿到一纸和解书那刻,李小玲(化名)如释重负,胸中积郁已久的委屈和怨气也随之消散。

          李小玲出生在浠水县清泉镇某村一组,与其父亲、母亲、兄弟姐妹在当地承包经营田地。2007年,李小玲出嫁至武汉,不再在娘家居住生活,但其户口一直没有迁出。

          2017年2月,因发展核电需要,该村部分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其中第一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在被征收范围内。同年7月6日,该村第一村民小组经群众代表多次研究、反复协商,开会讨论通过分配方案,对已拨付到组的预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方案中第四条确定登记人口每人分得征地补偿费2153元,常住人口每人分得征地补偿费16853元。其中第二条第4项还提出:出嫁姑娘,以当地习俗“放鞭炮”为准,不参加分配。

          依据上述分配方案,李小玲作为原田地承包人口分得征地补偿费2153元,但没有得到常住人口征地补偿费分配费16853元。李小玲认为自己虽然出嫁,但是户口一直在娘家没有迁出,且一直在当地缴纳社保费,具备该村经济成员资格,依法应当获得相应份额的常住人口征地补偿费,故而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

          该案经县法院、市中院判决,均驳回李小玲诉讼请求。2019年8月,李小玲向浠水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向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县法院未采纳。

          2020年5月,李小玲再次向浠水检察院申请监督。受案后,浠水检察院对该案依法进行调查。承办检察官谢勋武、检察官助理张安国经反复审查,并查阅类似案情资料、相关法律条文,认为该案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权益”,承办检察官谢勋武表示:“也就是说,结婚出嫁并非已婚妇女丧失其原先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定条件。只要出嫁女的户籍未迁出,并继续尽村民的义务,就应当享有与原村村民同等的权利。”

          本案中,李小玲虽然出嫁,其户口一直登记在第一村民小组名下,且与村委会建立了土地承包关系,并正常缴纳村民负责费用,尽到了本村村民应尽之义务,村民资格与其他村民同等。

          2020年12月11日,为践行司法公正,切实维护农村出嫁女权益,浠水检察院邀请律师代表、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双方当事人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请监督要求及各方意见建议。


        进行公开听证

          听证会后,该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主动提出与李小玲和解。经检察机关介入调解后,李小玲也表示愿意接受村民小组的和解,其相应的征地补偿资格已经得到认定,10000元征地补偿费也将尽快划拨。


        李小玲与村民小组达成和解

          “真心感谢检察官,为我们出嫁女主持了公道,拿回了应得的征地补偿款,今后我也能安心生活了”,李小玲得到和解消息后对两位承办人说道。